在第二批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深入開展之際,為強化警示教育,增強基層黨員幹部服務群眾意識,切實解決發生群眾身邊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密切黨群乾群關係,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集中通報了10起農村危房改造資金案件情況。
  通報指出,10起在實施農村危房改造項目過程中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腐敗案件,雖然違法違紀主體級別低、涉案數額不大,但涉及群眾多、社會影響惡劣。案件的發生,嚴重侵害了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影響了黨的農村政策有效貫徹落實,敗壞了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損害了黨委和政府的形象。
  通報強調,全區各級各部門要汲取教訓,舉一反三,引以為鑒。要結合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教育引導黨員幹部牢固樹立群眾觀念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努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多做順民意、解民憂、惠民生的實事。要把好廉政教育關,構築拒腐防變思想道德防線;把好主體責任關,明確危改資金監管責任主體;把好信息公開關,維護群眾危房改造合法權益;把好執紀執法關,嚴肅查處各類違紀違法案件。
  此次通報的10起典型案件是:
  1.貴港市港南區湛江鎮建設站原站長楊志平等人濫用職權受賄案。2010年至2012年期間,港南區湛江鎮建設站原站長楊志平利用擔任農村危房改造領導小組成員、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伙同湛江鎮原宣傳委員鄧志寧(另案處理)、湛江鎮沙嶺村原支書冼水祥、湛江鎮沙嶺村原村委主任吉玉清、湛江鎮沙嶺村原文書傅成生等人,通過編造不實材料違規審批、收受辛苦費等形式收受賄賂1.66萬元,共造成國家資金損失33.76萬元。冼水祥、吉玉清、傅成生3人於2010年至2012年間在帶湛江鎮建設站的工作人員去危改農戶家拍照的過程中,收受危改戶的“辛苦費”共計人民幣2.12萬元併進行瓜分。2013年,楊志平被開除黨籍並以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冼水祥、吉玉清、傅成生3人分別被開除黨籍並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2.欽州市靈山縣三隆鎮政府原副鎮長廖慶龍等人受賄案。2010年8月,在組織實施農村危房改造過程中,中共靈山縣三隆鎮委員會原委員、副鎮長廖慶龍、三隆鎮建設管理所原所長張遠鑒與三隆鎮個體戶呂業忠(另案處理)共同商定,由廖慶龍和張遠鑒指定該鎮的農村危房改造農戶統一到呂業忠處購買鋼筋等建築材料,再由三隆鎮建設管理所從撥給農戶的危房改造補助款中扣減支付建材費給呂業忠,呂業忠則按銷售款的13%作為回扣送給2人。2010年11月3日至2011年1月19日,呂業忠先後5次從三隆鎮建設管理所領取建材費合計45.187萬元,其中,廖慶龍分得2.385萬元,張遠鑒分得2.185萬元。2012年,廖慶龍被開除黨籍並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3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萬元;張遠鑒被開除並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3.南寧市上林縣白圩鎮規劃建設管理站原站長覃俊介濫用職權受賄貪污案。2010年至2011年間,上林縣白圩鎮規劃建設管理站原站長覃俊介在審核白圩鎮2010年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申報材料的過程中,違反規定讓28戶不符合條件的農戶通過審批,致使國家危房改造補助資金遭受損失合計人民幣44.8萬元。期間,覃俊介先後收受好處費共計人民幣4.8萬元;伙同他人通過虛報危房改造申請材料,套取國家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人民幣1.6萬元並私分,其中覃俊介分得人民幣4000元。2013年,覃俊介被開除黨籍並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4.防城港市東興市馬路鎮北聯村黨支部原書記、村委會原主任何祥輝偽造材料騙取補助貪污受賄案。東興市馬路鎮北聯村黨支部原書記、村委會原主任何祥輝於2009年7月至2010年初,在擔任馬路鎮北聯村幹部期間,利用協助馬路鎮政府開展危房改造工作的職務之便,採取虛構情況、上報虛假材料等方式,以其本人名義申報危房改造補助,騙取危房改造補助款1.5萬元據為己有。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何祥輝收受危房改造戶何某等7人給予的錢款合計1.9萬元。2011年,何祥輝被開除黨籍並以貪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5.玉林市博白縣水鳴鎮上莊村黨支部原書記包書江截留補助貪污案。博白縣水鳴鎮上莊村黨支部原書記包書江於2010年至2011年期間,在協助鎮政府發放農村危房改造補助金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截留3戶村民的危房改造補助金共2.835萬元據為己有。此外,包書江還截留9戶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計4.1986萬元,伙同其他村幹部,偽造材料將2009年3月上莊村已基本硬化好的路段作為未硬化的農村道路上報申請項目資金,騙取“一事一議”公路硬化項目資金26.6萬元。2012年10月15日,包書江被開除黨籍並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6.河池市羅城縣東門鎮政府原民政助理韋道福等人虛報冒領貪污案。2003年1月至2008年8月期間,羅城縣東門鎮政府原民政助理韋道福與東門鎮農民羅暖壽(已被判刑)等人勾結,採取虛開憑證的手法,用多名已故老複員軍人和五保戶之名,開具民政事業費發放憑證,冒領危房改造款、定補金、救濟金共16筆。其中4.38萬元被韋道福、羅暖壽據為己有。2010年,韋道福被開除黨籍並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7.崇左市大新縣那嶺鄉巴蘭村黨總支部原書記、村委會原主任凌志堅等人受賄案。2009年6月,大新縣實施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對符合危房改造的貧困戶和五保戶給予補助。時任那嶺鄉巴蘭村黨總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凌志堅、黨總支副書記農宏衛、村委會副主任方永席、村委委員玉海鋒4名村乾負責協助政府對本村獲得國家危房改造名額的農戶進行審查申報工作。4人擅自處置分配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將本屬27戶的危房補助款27萬元按每戶4800元的標準分配給51戶農戶,尚餘的2.52萬元被4人私分。凌志堅等還非法收受獲得2009年度危房改造補助款的49戶農戶送給的“辛苦費”共計9800元。2011年,凌志堅、農宏衛、方永席、玉海鋒4人分別被開除黨籍並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6個月。
  8.桂林市永福縣永安鄉鳳凰村黨支部原書記、村委會原主任蔣承禮貪污行賄案。永福縣永安鄉鳳凰村黨支部原書記、村委會原主任蔣承禮,在2008年8月至2012年5月期間,在其協助永安鄉政府開展農村危房改造、倒房重建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截留的手段,先後8次侵吞國家農村危房改造、倒房重建工程補助款共計人民幣3.05萬元;簽名代領莫某等2人的倒房重建補助款,私自截留後將其中的1.6萬元送給永安鄉政府民政辦主任龍傳月(另案處理)。2013年,蔣承禮被開除黨籍並以貪污及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9.百色市德保縣東凌鄉隴橋村村委會原主任覃安沖等人受賄案。德保縣東凌鄉隴橋村村委會原主任覃安沖於2009年4月至2010年5月期間,與村委會原副主任李茂多(另案處理)在經辦本村部分農民危房改造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以辛苦費、聯繫費為名,在項目審批前先後向本村17戶村民索取每戶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現金,共計5.1萬元;以照相費為名,向本村13戶村民索取每戶200元,共計2600元。以上兩項共計5.36萬元,其中覃安沖分得4.3萬元,李茂多分得1萬元,原村婦女主任黃金蘭(另案處理)分得1000元。2010年覃安沖被開除黨籍並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10.梧州市萬秀區旺甫鎮老義村委會原主任林敏記受賄案。2010年,時任萬秀區旺甫鎮老義村總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林敏記,伙同他人在協助實施農村危房改造項目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以收取“辛苦費”、“勞務費”等名義向本村獲危房改造補貼款的12戶農戶索取現金2.3萬元後進行私分,林敏記分得4000元。2011年,林敏記伙同他人,向本村獲危房改造補貼款的4戶農戶索取現金2萬元後進行私分,林敏記分得3000元。2012年期間,林敏記在協助政府實施農村危房改造項目過程中,私下收受得到危房改造補貼款的4戶農民給付現金8000元。2013年,林敏記被開除黨籍並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  (原標題:廣西區紀委通報10起農村危房改造資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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