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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建立 李奇發
  司法實踐中,對假藥的認定尤其是對藥品管理法第48條規定的“以非藥品冒充藥品”的認定經常出現分歧,爭議比較多,需要引起註意。
  藥品管理法雖然規定“以非藥品冒充藥品”為假藥,但是並未明確規定“非藥品冒充藥品”的具體情形。為了統一“以非藥品冒充藥品”的認定標準,從而使該項規定更具操作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開展非藥品冒充藥品整治行動的公告》(下稱《公告》)第1條規定:“凡是在標簽、說明書中宣稱具有功能主治、適應症或者明示預防疾病、治療功能或藥用療效等,以及產品名稱與藥品名稱相同或類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妝品、消毒產品,未標示產品批准文號產品,均為非藥品冒充藥品。”這種對非藥品冒充藥品的界定雖然從文字表述上看來比較清晰,但是在實踐中認定假藥卻經常遇到困難。一些非藥品的標簽、說明書上不使用“功能主治”、“適應症”、“治療功能”等字眼,而使用“推薦食用人群”、“適用範圍”、“功能特點”等表達方式,內容上卻包含有疾病名稱和疾病癥狀。這種標示方式可否認定為“以非藥品冒充藥品”呢?
  有觀點認為,該種標示方式屬於“明示預防疾病、治療功能或者藥用療效”,應當認定為假藥;另一種觀點認為,該種標示方式不屬於“明示預防疾病、治療功能或者藥用療效”,因而不能認定為假藥。
  筆者認為,此種情況應認定為假藥,該類標示方式自以為既可以把非藥品當作藥品來賣,又可以不具備假藥的法定標示特征為由來逃避法律的製裁。從字面解釋來看,該類標示方式也屬於“明示預防疾病、治療功能或者藥用療效”。所謂明示,是指明確指出或表示。而暗示是指不明確說出,而是用含蓄、委婉的語言或者動作使他人領會。正是為了打擊實踐中存在的該種現象,《公告》的第1條才在“在標簽、說明書中宣稱具有功能主治、適應症”外,又規定了“在標簽、說明書中明示預防疾病、治療功能或藥用療效等”這一外延比較廣泛的“非藥品冒充藥品”形態。
  因此,這種標示方法,使得非藥品對疾病具有預防或者治療的功能無需人們進一步“領會”,自然屬於“明示預防疾病、治療功能或者藥用療效”。(作者單位: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非藥品冒充藥品出現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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